?“非法集資詐騙78.81億”“妻子利用職務便利獲利602萬”……“兩高”聯(lián)合公布5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例

中國經(jīng)濟周刊-經(jīng)濟網(wǎng)訊(記者 鄭揚波 實習生 郭雨澍)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公布了“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案例共5件,包括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挪用資金”“職務侵占”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12月26日,“兩高”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資金募集端”,以非法集資類犯罪為主,也有部分詐騙類犯罪;二是“資金使用端”,涉及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操縱證券市場等犯罪。

資金募集端

在5大案例中,涉嫌金額最大的案件是一起“中某中基集團、孟某、岑某非法集資詐騙案”,詐騙金額達78.81億元。

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團及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孟某等人,使用偽造的財務數(shù)據(jù)、貿(mào)易合同設計內容虛假的私募基金產(chǎn)品。隨后,將相關基金產(chǎn)品由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輝某集團”等三家“輝某系”公司銷售。

向社會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產(chǎn)品時,謊稱由具有國資背景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擔保函,以虛設的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變相承諾保本保息,超出備案金額、時間,滾動銷售私募基金產(chǎn)品,累計非法募集資金78.81億余元。

類似非法集資詐騙的另一個案例是“蘇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及非法公開募資5.999億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蘇某明以弘某財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深圳弘某天成添富投資企業(yè)、深圳弘某匯富貳號投資企業(yè)等有限合伙企業(yè),以多個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為投資標的,隱瞞投資項目均為蘇某明實際控制的公司開發(fā)或者與他人合作開發(fā)的實情,發(fā)行私募股權類基金產(chǎn)品5只。

同時,蘇某明指使高某、賀某組織銷售團隊以口口相傳,召開產(chǎn)品推介會,并允許不合格投資者通過“拼單”“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資人數(shù)和金額的限制,由蘇某明實際控制的關聯(lián)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回購協(xié)議,并由蘇某明個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約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報,變相承諾保本付息。

蘇某明、高某、賀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累計非法公開募集資金人民幣5.999億元,并轉入蘇某明控制的數(shù)個賬戶。

資金使用端

職務侵占是私募基金犯罪在資金使用端中的一個途徑。涉及職務侵占的包括“郭某、王某職務侵占”和“胡某等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例。

在“郭某、王某職務侵占”案例中,妻子利用職務便利,對丈夫提供交易信息,

2020年1月至10月期間,郭某擔任“利某公司”資金交易員,多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丈夫王某通過虛增交易環(huán)節(jié)、低賣高買的方式進行債券撮合交易并從中牟利。郭某通過瞞報交易環(huán)節(jié)和做市商信息、修改真實交易數(shù)據(jù)等方式,向公司隱瞞交易價差。夫妻兩使用不法手段完成過券交易26筆,通過中某信托賬戶截留資金602萬余元。

類似以權謀私的案例還有“胡某等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2016年至2019年間,胡某作為“光某安石”首席運營官,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身份對新某大中心項目招投標具有決策權,楊某華、肖某、汪某輝作為受光某安石委派執(zhí)行新某大中心項目建設管理事務的工作人員,對工程招投標和建設有具體管理的職權。

其中,為中某公司承攬新某大中心項目工程提供幫助,收受現(xiàn)金賄賂,胡某收受人民幣40萬元、美元4萬元;楊某華收受人民幣350萬元;肖某收受人民幣50萬元;汪某輝收受人民幣80萬元、歐元5萬元。四人收受錢款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中某公司項目投標和后續(xù)工程建設結算謀取利益,

在“郭某挪用資金”案例中,2015年3月至7月,“安徽亞某公司”及胡某波等8名自然人以2735萬元認購“富邦1號”,而郭某違反約定,擅自將其中2285萬余元資金轉入其擔任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另一私募基金“統(tǒng)某恒既”賬戶。而后,將120萬余元歸還該私募基金到期的投資者,2165萬余元轉入郭某個人賬戶和實際控制的其他賬戶。

今年12月26日,在“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分別介紹2021年至今,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國法院共判決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

未來,負責人表示將從下面三個方面重點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打擊力度。一是持續(xù)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懲治力度;二是加強與證券監(jiān)管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三是助推行業(y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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